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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薪酬数据报告:2026 年 5 月的申报截止日期与 CRD 的要求

阅读需 1 分钟Mike ThriftMike Thrift
加州薪酬数据报告:2026 年 5 月的申报截止日期与 CRD 的要求

每年春天,加州都会要求员工超过 100 人的公司做一次“薪酬透视”,但大多数公司到 3 月才开始收集数据

如果你的公司有 100 名或以上的员工——哪怕只有其中一名在加州办公——你就欠加州一份详细的薪酬明细表,需要按种族、族裔和性别,在十个职位类别中分别列出谁拿多少薪水。这不是一份可以跳过的调查,而是提交给加州民权部门(CRD)的年度申报,漏报会按员工人数计罚,而且相关的准备工作往往在实际截止日期前几个月就要开始。如果你从未做过这份报告,最大的风险往往不是申报本身,而是等到 4 月才发现,你的薪资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根本没有对接好,回答不了州政府提出的这些问题。

下面详细说明这份薪酬数据报告到底要求什么、谁需要申报,以及如何提前准备,而不是在最后几周手忙脚乱。

谁需要申报

这里涉及两类互有重叠的雇主群体:

  • 工资单员工:任何拥有 100 名或以上工资单员工、且至少有一名员工常驻加州的私营雇主,都必须提交《工资单员工报告》。
  • 劳务派遣员工:任何通过劳务承包商(人力资源外包公司、PEO、劳务派遣公司等)雇用 100 名或以上工人的私营雇主,都必须单独提交《劳务承包商员工报告》——即便这些工人都不在公司自己的工资单上。

这两类是分开计算的。一家有 90 名 W-2 正式员工、外加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的 40 名合同工的公司,仍然需要提交承包商报告,因为即便工资单人数本身达不到门槛,加上承包商人数后总计已经达到 100 人的门槛。很多首次申报的公司都忽略了这一点,误以为只有直接雇用的员工才算数。

申报只能通过 CRD 的在线门户网站完成。通过邮件、信件或电话提交一律不予受理;而且根据 CRD 近期的澄清,包括 PEO 和外部薪资代理机构在内的第三方,都不能用自己的账号代替雇主申报。必须由用工主体本人提交。

截止日期会浮动——但快照期不会

2025 报告年度数据的申报截止日期是 2026 年 5 月 13 日。这个日期每年都会略有变动(法规将其定义为 5 月的第二个星期三),所以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它是固定不变的——每个周期都应查阅 CRD 门户网站的最新公告,而不是照搬去年的日期。

不会变的是底层的快照方法:雇主需要在报告年度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之间选定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并以此作为整份报告中所有人数、人口统计学信息和薪酬数字的基础。凡是在该特定工资发放周期内在职的员工都要计入,无论他们此后是否已经离职,也无论那个周期是否实际发放了工资。选择快照期时一定要慎重——如果恰好选在一次大规模季节性招聘或裁员之后,报告数字会因此产生偏差,一旦日后受到审查,这种偏差会很难解释清楚。

报告里到底要填什么

针对目前的十个 EEO-1 职位类别(高管/高级官员、初中级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等),雇主需要按种族、族裔和性别拆分员工人数,然后再进一步按薪酬区间拆分。加州采用的 12 个薪酬区间是参照美国劳工统计局职业就业统计调查设计的——也就是说,每名员工不只是被“计数”,而是要被归入其职位类别和人口统计学群体下的一个具体收入区间。

除了按区间划分的人数明细外,雇主还必须计算并报告每个职位类别中,各种族/族裔/性别组合的 平均和中位数时薪。这一部分最容易让依赖手工电子表格的公司栽跟头:它要求用一套标准化公式,把年薪制员工的年薪统一换算成时薪等价值,而且要对文件中的每一名员工都一致地执行——这不是估算,而是一项 CRD 可以随时对照你的薪资记录进行核查的实际计算。

以下几个细节,首次申报的公司往往会措手不及:

  • 远程员工按“归属地”计算,而不是按“坐在哪儿”计算。 一名被指派到州外办公室、但实际在加州家中远程办公的员工,在计算门槛时仍然算作加州雇主的员工——地理归属看的是工作指派关系,而不是 WiFi 路由器所在的位置。
  • 职位类别的划分方式即将改变。 根据另一项法案(SB 464),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现行的十个 EEO-1 类别将被替换为源自标准职业分类(SOC)体系的 23 个类别。如果你正在搭建内部工具或模板来自动生成这份报告,不要把旧的十类结构写死进去——它是有“保质期”的。
  • 人口统计学数据现在需要单独存放。 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雇主必须把为本报告收集的种族/族裔/性别数据单独存储,不能与员工的其他人事档案混放在一起。

罚款是按员工人数计算的,不是按申报份数计算的

漏报的处罚不是一笔固定罚金。CRD 可以就首次未申报寻求 每名员工 100 美元 的民事罚款,对再次未申报则可寻求 每名员工 200 美元 的罚款——而“按员工计算”意味着罚款金额会随员工总数上升,而不是按你漏报的表格份数计算。对一家有 250 名员工的公司来说,仅仅是首次漏报,最高风险敞口就可能达到数万美元,这还没算上如果《劳务承包商员工报告》也一并漏报的情况。

CRD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这类罚款,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法规里已经没有为“不知道自己年中跨过了 100 人门槛”的雇主保留任何“不知情免责”的例外。如果你的员工人数在报告年度内的某个时间点超过了 100 人,申报义务就随之产生;不了解门槛规定并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这和薪酬区间披露法并不是一回事

加州雇主已经在应对另一项独立的薪酬透明度要求:面向可能在加州工作的职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必须披露薪资或时薪区间,而拥有 15 名或以上员工的雇主,还必须应在职员工要求提供薪酬区间。由于两者都涉及“薪酬”二字,又都源于同一波更广泛的薪酬透明化浪潮,很容易把这两项要求混为一谈,但它们其实是两套完全不同的义务,触发条件不同、人数门槛不同,执法机构也不同。

薪酬区间披露法关注的是你在雇用某人 之前 对外公开披露了什么。薪酬数据报告关注的是你事后按人口统计学维度汇总、私下向州监管机构披露了什么。一家公司完全可以在其中一项上合规,却在另一项上出现疏漏——这两者并不共享同一个申报日历、同一个人数门槛,也不共享同一个提交门户。如果你已经为招聘信息披露建立了流程,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它同样覆盖了薪酬数据申报义务;应把它们当成两份各自独立、各有负责人的合规清单。

为什么这份报告在纸面上看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却很难

表面上看,这是一项与会计毫不相干的人力资源合规任务。但实际操作中,这份报告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底层薪酬数据的质量,而薪酬数据往往散落在各种用来核对薪资发放情况的系统里——通常是薪资服务商、一份追踪奖金和提成的电子表格,再加上一本压根没设计来回答“这个人去年第四季度的实际时薪等价值是多少”这种问题的总账。财务记录干净、可审计的公司——每一笔薪资发放、奖金和承包商付款都标记清楚、能追溯到具体的工资发放周期——可以在一个下午之内就把这份报告所需的数字整理出来。而那些只能靠银行流水和记忆去重建薪资历史的公司,往往要花上好几周,而且事后还常常对最终数字心里没底。

这个差距通常首先出现在会计实践中,而不是人力资源软件里。如果你的账本无法在不做手工重建的情况下,准确告诉你去年 10 月某一周里每一位员工和承包商实际拿到了多少钱,那么无论你对 CRD 规则理解得多透彻,这份薪酬数据报告做起来都会很痛苦。

提前为明年的申报做准备

以下几个习惯能让每年的申报工作大大减压:

  1. 提前选定快照期,并在薪资日历上标注出来,而不是等到 4 月才临时回头去选。
  2. 全年持续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数与工资单人数分开标记,这样《劳务承包商报告》所需的 100 人门槛就不会突然冒出来打你个措手不及。
  3. 至少每季度对薪酬数据做一次核对,而不是只在报税季才做,这样等到申报窗口打开时,奖金、提成和时薪换算数据都已经以干净、可导出的格式准备好了。
  4. 从现在开始留意 2027 年的职位类别调整。 如果你正在搭建内部报告模板,应把职位类别的映射设计成可配置字段,而不是写死的清单。

常见问题

如果一家加州以外的公司只有一名远程加州员工,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100 人门槛是针对整个雇主主体计算的,只要有一名工资单员工常驻加州,就足以触发整个公司(而不只是加州部分)人数规模的申报义务。

如果我们使用多家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合同工,怎么算? 《劳务承包商员工报告》的 100 人门槛,是把你使用的所有劳务承包商提供的工人合并计算的——而不是按承包商分别计算。应汇总统计承包商人数,而不是按机构分别统计。

我们的薪资服务商或 PEO 可以代表我们申报吗? 不可以。CRD 已经明确表示,包括 PEO 和薪资代理机构在内的第三方,不能用自己的门户账号提交报告。即便由供应商准备底层数据,也必须由用工主体本人作为申报人提交。

如果我们晚交而不是根本不交,会怎样? 就处罚而言,法规并没有清楚区分“迟交”和“从未申报”——一旦截止日期已过而报告仍未提交,CRD 就可以追究民事罚款,所以应把迟交当成和漏报同等紧急的事情来对待,而不要假设存在某种非正式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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