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初创公司刚招了第十名员工,你想把股票期权作为薪酬方案的一部分。这时有人抛出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向自己的团队发行股份算不算证券发行——是不是需要向 SEC 注册?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第二个问题的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多亏了一项名为 Rule 701 的联邦豁免。但这项豁免是有上限的,其中一条——1000 万美元的触发线——会迫使成长中的公司向员工交出他们可能并不想分享的财务报表。
下面讲的是 Rule 701 如何运作、覆盖哪些人、上限在哪,以及当你越过披露门槛时会发生什么。
Rule 701 是什么
Rule 701 是《1933 年证券法》下的一项豁免,允许私营公司——即不受 SEC 报告要求约束的企业——以薪酬为目的向自己的员工发行证券,而无需注册该发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RSU)以及员工股票购买计划都可以依据它来授予。
要让这项豁免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公司是私营的。 Rule 701 只适用于无需根据《证券交易法》提交报告的发行人。一旦你上市,就得改用 S-8 表格了。
- 有书面计划。 授予必须依据书面的薪酬福利计划或书面薪酬合同(如雇佣协议)进行。口头承诺未来给股权不符合条件。
- 接受者是符合资格的人。 要约和出售只能面向公司的员工、董事、高管、普通合伙人、受托人,以及符合条件的顾问和咨询师——在有限情况下,还包括通过允许的转让获得股权的他们的家庭成员。
只要缺了其中任何一条,该次授予就无法享受豁免,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会把书面计划和接受者名单当作首先要核实的东西。
谁算符合资格的接受者
员工和董事这两类很好理解。最容易出问题的是顾问和咨询师这一类,因为它附带两项会让创始人意外的限制。
第一,接受者必须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 LLC 为你工作的顾问,不能依据 Rule 701 把期权登记在 LLC 名下——授予必须给到那个活生生的人。这一点经常绊倒初创公司,因为承包商出于责任或税务原因,往往倾向于把所有东西都放在自己的实体里。
第二,服务必须是真实的,而且不能与融资相关。为业务做实际工作的产品设计师、工程顾问或营销顾问符合条件。以分得融资的一部分作为交换、帮你向投资人路演的人则不符合——用证券来补偿融资活动,恰恰是注册规则存在的目的所要监管的交易。
接受者在授予时通常还必须是活跃的服务提供者。计划可以覆盖 Rule 701 类别之外的人,但对这些类别之外任何人的授予都享受不到该豁免。
12 个月发行上限
Rule 701 并非没有上限。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依据该规则出售的证券的总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以下三者中的最大值:
- 100 万美元的总发行价格,
- 公司总资产的 15%,以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日衡量,或
- 所发行该类证券流通在外数量的 15%,同样以该方式衡量。
"取最大值"这个结构很重要。一家资产很少、流通股也不多的早期公司,仍然能拿到 100 万美元的下限。一家资产负债表规模很大或期权池很大的资金充裕的初创公司,则能从 15% 的测试中获得更大空间。
授予在这个计算中如何估值取决于工具类型。期权一般按其行权价衡量——即行权价乘以股数——而不是按其 Black-Scholes 价值或任何 409A 估值。限制性股票和 RSU 则按授予时的价值衡量。由于早期公司的期权行权价通常较低,大多数初创公司可以授予好几年都不会逼近上限——直到估值上升和招聘狂潮同时到来。
再补充一点适用范围:该豁免只覆盖发行人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的销售。它不覆盖转售——员工日后出售这些股份时,需要单独的豁免,比如 Rule 144,或一次注册发行。
1000 万美元披露触发线
与上限分开的是 Rule 701(e) 中的披露规则,而这正是让成长中的公司措手不及的部分。
每一位 Rule 701 接受者都必须收到一份薪酬计划或合同的副本。这是基线,从第一次授予起就适用。但是,当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依据 Rule 701 出售的证券总销售价格超过 1000 万美元时,公司必须在出售日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投资者交付一套增强型披露材料:
- 计划重要条款的摘要(如果计划受 ERISA 约束,则为 ERISA 计划摘要说明),
- 关于投资公司证券风险的信息,以及
- A 条例发行说明书中要求的那种财务报表——在实践中,即足够新、能满足这些规则的美国 GAAP 财务报表。
对于 RSU,SEC 已确认"出售日"就是授予日,所以材料必须在授予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送到接受者手中——而不是事后和入职文件捆在一起给他们。
这个门槛过去是 500 万美元。国会在 2018 年《经济增长、监管救济和消费者保护法》中指示 SEC 提高它,SEC 的最终规则在当年 7 月将其翻倍至 1000 万美元,明确是为了让规模更大的私营公司能够运行更大的股权计划,而无需承担制作发行级别披露的成本和精力。
注意这种不对称性:增强型披露由销售触发,而滚动 12 个月的窗口意味着,接近门槛的公司必须持续跟踪累计授予额,而不只是在财年末。
如果做错了会怎样
Rule 701 没有申报、没有打勾式选择,也没有补救条款。如果你越过 12 个月上限或跳过必需的披露,后果就是该豁免根本没有适用——那些销售属于未注册、非豁免的证券发行。这会让公司面临投资者的撤销索赔:接受者可以要求退还他们的钱(对期权而言,实际上就是撤销该交易),外加潜在的执法风险。
还有一层许多创始人忽略的州法层面。Rule 701 是联邦豁免,依据它出售的证券并不自动在每一位接受者居住的每个州都免于州蓝天法注册。大多数州对员工薪酬计划有自己的豁免,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期权持有人分散在各州的公司应当核实每个州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联邦规则覆盖了一切。
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把线索串起来看,以下这些错误反复出现:
- 在授予前没有书面计划。 董事会通过的计划文件看起来像走流程,直到豁免取决于它们。在第一次授予之前就通过计划,而不是之后。
- 把授予登记到实体名下。 发给顾问 LLC 的期权不在规则覆盖范围内。授予给个人。
- 用股权支付募资者。 任何因推广公司证券或筹集资金而获得报酬的人,都不能因这项工作而获得 Rule 701 股份。
- 忘了计数。 在公司接近 1000 万美元线之前,没人跟踪滚动 12 个月的累计额——而到那时,已经做出的、没有按要求提前披露的授予就成了问题。
- 披露交付太晚。 在授予日之后才交出财务报表,完全违背了"出售前合理时间内"的要求。
- 忽视州法。 联邦合规加上未经审查的蓝天法缺口,仍然是缺口。
在你的账簿中跟踪股权授予
股权薪酬不只是产生证券法方面的文书工作——它还产生每个发薪周期都在累积的会计分录。期权授予需要公允价值计量和归属时间表。行权带来现金流入和股份流出。作废冲回费用。RSU 结算触发代扣代缴。每一个事件都会落入总账,而一个把授予与账簿分开跟踪的电子表格,正是对账葬身之地。
实际可行的解决办法很无聊但有效:把每一次授予、归属、行权和作废都作为带日期的交易记录在你的会计系统里,附上计划名称和接受者类别,让账簿同时充当你的滚动 12 个月 Rule 701 计数表。当有人问公司离 1000 万美元披露门槛还有多近时,答案应该来自一次查询,而不是一项考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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