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69 条下的自租规则:分组选举如何化解被动损失陷阱
第 469 条的自租规则将来自你自有房产的租金重新归类为主动收入,而损失仍保留为被动损失——这是一条让小企业主陷入困境的单行道。根据条例 1.469-4 及时进行分组选举可以化解这一问题;错过首份纳税申报表的提交窗口通常意味着必须长期忍受这种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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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9 条的自租规则将来自你自有房产的租金重新归类为主动收入,而损失仍保留为被动损失——这是一条让小企业主陷入困境的单行道。根据条例 1.469-4 及时进行分组选举可以化解这一问题;错过首份纳税申报表的提交窗口通常意味着必须长期忍受这种不对称性。

法规 1.469-2(f)(6) 将你出租给自有活跃业务的房产净租金收入重新归类为非被动收入,而将租赁损失保留为被动损失。本指南解释了这种不对称性,通过一个涉及 200,000 美元成本隔离扣除的牙医案例进行说明,并展示了法规 1.469-4 的组合选举如何破解该规则。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68(a)(1)(F)条进行的F型重组,允许S型公司免税重组为控股公司/QSub形式,从而使买方在任何所有权比例下都能获得资产计税基础提升,且卖方可以对展期股权进行延期纳税。

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它是投入、抽资、利润和亏损的运行总计。本指南介绍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权益账户结构,解释了为什么抽资不属于费用,并展示了保持资产负债表平衡的年终结转分录。

第 1375 条对保留 C 型公司收益和利润(E&P)且消极投资收入超过总收入 25% 的 S 型公司征收 21% 的固定惩罚性税收,连续三年超过该阈值将自动终止 S 型公司选择权。本指南详细介绍了超额净消极收入计算公式、第 1362(d)(3) 条下的“三年悬崖”,以及在年底前降低风险的三项筹划措施。

第1375条规定,对拥有累积C型公司收益且过账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5%的S型公司征收21%的公司税。

第 414(b)、(c) 和 (m) 条款在退休计划测试中将相关业务视为单一雇主。本指南解释了受控小组和关联服务小组规则、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归属陷阱,以及多家企业主在开设 401(k) 之前应采取的步骤。

根据第 707(a)(2)(B) 条,变相销售将合伙企业出资和相关的现金分配视同为应税销售。发生在两年内的转让被推定为销售;视同销售比例等于收到的对价除以财产的公允价值 (FMV)。

第 7874 条规定,当原美国股东持有新外国母公司 60-80% 股份时,将面临 10 年的倒置收益下限,而持股比例达到 80% 时,该母公司将被重新归类为美国国内公司。唯一的例外是实质性经营活动安全港,这要求在该外国境内的员工、有形资产和总收入均需达到 25% 的硬性指标阈值。

第 7874 条规定,当原美国所有者持有 80% 或更多股份时,外国母公司将被视为美国公司,并在 60-80% 的持有比例下对反转收益处以 10 年的惩罚。实质性业务活动安全港要求在外国拥有 25% 的员工、资产和收入。

了解T分章如何让合作社避免双重税、发布合格/非合格书面分配通知,并在1099-PATR表格上报告会员支付。

第 541 条对未能通过股权所有权和 60% 消极收入测试的非公开持有 C 型公司征收 20% 的联邦附加税。本指南详细介绍了 Schedule PH 的运作机制、已付股利扣除,以及在税收生效前将其清零的四种方式:现金股利、追溯股利、同意股利和补交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