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向中国销售、从中国供应商采购,或在中国本地经营小型业务,您的增值税计算方式已于2026年1月1日发生变化——而最可能影响您发票的变化在一个月后到来,当时北京明确了究竟谁能完全免缴增值税。要点如下:进行零星交易的个人和微型卖家,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约合144美元)的,现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是原人民币500元门槛的两倍。只要低于月度或季度限额,免征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
这听起来像是免费的钱,对于真正小规模和零星交易的卖家来说,确实基本如此。但新规还带来了汇总计算的陷阱、六类完全不能适用单笔交易起征点的活动,以及如果您的供应商转为免税,可能对您的进项税抵扣产生的实际影响。无论您是小型卖家,还是从小型卖家处采购的外国企业,以下是新起征点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应对措施。
新起征点一览(2026–2027年)
中国首部增值税法——在临时条例下运行数十年后于2024年12月通过——于2026年1月1日与其《实施条例》同步施行。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6年第10号公告,将原有的临时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转换为法定起征点,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申报方式 | 起征点 | 约合美元 |
|---|---|---|
| 按月申报 | 月销售额人民币100,000元 | 约14,400美元 |
| 按季申报 | 季度销售额人民币300,000元 | 约43,200美元 |
| 按次(按日)申报 | 单次交易人民币1,000元 | 约144美元 |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月度与季度起征点与此前政策相比没有变化——只有按次起征点发生了变动,从人民币500元翻倍至人民币1,000元。第二,如果您在同一天进行多笔应税交易,起征点适用于当日合计金额,而非逐笔交易分别适用。一个下午三笔各400元的销售,当日合计为1,200元,即超过起征点。
销售额按不含增值税(净额)口径计入起征点:凡规则允许您从含税金额中扣除特定费用的,以扣除后的净额作为计量基准。如果您接近临界线,请先按税务机关的口径计算,再判断自己是否低于起征点。
谁算小规模纳税人?
只有您本身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才对您适用。在中国的两级增值税体系中:
-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2027年底前暂减按1%),且通常不能抵扣自身采购的进项税。
- 一般纳税人:超过上述标准的所有纳税人。按标准税率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fapiao),并可抵扣进项税以抵减销项税。
在任何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跨过人民币500万元线,您必须在跨越该线的所属期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错过这一期限,税务机关将强制重新认定您的身份。因此,起征点免税实质上是对微型和小型经营者的优惠:当月销售额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时,该期间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超过则适用简易征收率。
对于自然人——个体房东、自由职业者、零工人员、一次性卖家——默认适用按次计征制度:每笔零星交易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直接不在征税范围内,无需申报操作。申报流程也已简化。如果税务机关代您开具发票,开票时已收的增值税即视为您的申报。如果付款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事项即视为您的申报。只有真正未征税、未代扣的交易才需要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可延至次年6月30日。
注意:六类活动必须使用月度起征点
这正是在这里,小规模卖家容易被绊倒的地方。主管机关认识到,某些"个人"收入看起来更像持续性经营,而非零星销售——如果允许其适用人民币1,000元的按次起征点,则容易诱发人为拆分收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要求六类自然人的所有应税销售额按月汇总,对照月度人民币100,000元起征点进行测试。他们不能使用按次起征点,也不能选择按季申报:
- 债券利息——新发行的政府、地方或金融债券(2025年8月8日或之后发行的)的利息,一次性收取的利息须按月摊销为月度收入。
- 不动产租赁收入——按年或一次性收取的租金须均匀分摊到各月。
-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收入,且平台办理代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
- "反向开票"下的废旧物资销售,由回收企业代卖方申报。
- 保险代理服务,以及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代理和旅游行业代理。
-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指定的其他类别。
其逻辑是行政效率加公平:经常性收入按期间评估,因此任何人都无法通过安排收款时间使其低于单笔交易起征线。实际操作上,受影响最大的对象正是外国企业打交道最多的那些对手方:您租赁办公场所的个体房东、通过平台聘请的零工人员、个体废旧物资销售者,以及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的佣金制代理人。他们的增值税身份现在可能根据汇总收入逐月变动——淡季免税,旺季应税——而您的开票预期和增值税抵扣规划必须随之灵活调整。
如果您从小型中国供应商采购,这意味着什么
如果您在中国经营外商投资企业(FIE),您接触自然人供应商的频率可能超出您的想象:房东、自由设计师和翻译、送货和安装承包商、按佣金取酬的代理人。以下三个后果值得您关注。
1. 您的进项税链条现在取决于供应商的当月状态
一般纳税人通过进项抵扣来回收增值税,而抵扣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供应商属于免税——免税供应商开具普通发票,而非专用发票,这会中断您在该笔采购上的抵扣链条。由于自然人供应商的身份可能逐月变化,同一供应商、同一合同、同一月度费用,可能在3月产生可抵扣增值税,而在4月则没有。那些假定每个供应商适用固定增值税待遇的采购团队,会错误计算可抵扣税款。
2. 供应商可以放弃免税——只要您提出要求
这是新指引中最具可操作性的一点。低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免税,改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符合1%减征税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放弃减征,开具专用发票。供应商多缴纳增值税;您则保留进项抵扣。
这一交易是否划算纯粹是算术问题——比较供应商多缴的增值税成本(他们可能会要求通过价格转嫁给您)与您恢复抵扣的价值——但只有在合同中有相应安排时,这一选择才存在。现在就审查您的采购模板: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为提供专用发票而放弃免税时由谁承担成本,以及供应商的起征点身份在合同期内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
3. 您可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当自然人供应商的交易属于应税,且未代其开具发票时,付款方——即您——可能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扣缴事项在法律上视为该自然人的申报,这简化了其合规义务,但将计算、缴款和记录保存的责任放到了您的账上。请梳理您向自然人付款的对象中,哪些属于六类按月汇总的类别,因为正是这些对象最可能产生代扣代缴事项。
常见错误需避免
- 将人民币1,000元起征点适用于租金或固定服务费式收入。 如果该活动属于六类之一,按次起征点就完全不可用。年付租金按月分摊的房东,通常会发现分摊后的月度收入超过了人民币100,000元。
- 用含税销售额测试起征点。 计量基准是可扣除费用后的净额。请使用不含增值税的数字。
- 假定供应商的增值税身份是永久不变的。 第一季度免税的小型供应商,第二季度可能变为应税。请在供应商准入流程中设置定期复核,而非一次性记录身份。
- 忘记人民币500万元触发线。 增长是达到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快乐路径,但跨线后15天的登记期限并不宽容。请跟踪滚动12个月销售额,而不仅仅是自然年度合计。
- 支付含补价的价格但未确保取得专用发票。 如果您同意补偿供应商放弃免税,请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支付补价的合同条件——否则您支付了更高的价格,却仍然失去抵扣。
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您是中国境内的小型卖家或个人经营者:
- 确认您的申报方式(按月、按季或按次),并按不含增值税口径,对照正确的起征点计算您2026年的销售额。
- 检查您的活动是否属于六类按月汇总类别——如果是,按月汇总计算,并放弃人民币1,000元的按次起征点。
- 如果您的滚动12个月销售额接近人民币500万元,请在15天登记期限开始前,提前准备一般纳税人登记。
如果您是在中国采购的外国企业:
- 盘查所有自然人及小规模供应商——房东、自由职业者、平台工作者、代理人——并按六类类别逐一分类。
- 重新谈判或修订采购合同,明确涉及放弃免税和专用发票要求的事项。
- 建立每月或每季度检查每个小型供应商起征点状态的机制,使您的进项税预测符合实际。
- 与您的税务顾问确认您对应税个人收款方的代扣代缴义务。
让您的中国增值税记录随时可审计
起征点增值税在纸面上看似简单,实际操作中却很复杂:供应商身份每月变动、扣缴事项同时充当他人的纳税申报、放弃免税协议必须留档以支持您的抵扣。能够在税务机关审查中顺利通过的企业,正是那些账簿中对每一笔小规模供应商付款都记录有当月供应商身份、取得的发票类型以及任何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企业——一条清晰、逐月可追溯的轨迹,而不是年终再来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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